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委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党委的议事效率,促进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校党委议事会议主要有党委全委会(含党委全委扩大会)、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含党委常务委员会扩大会)。
二、校党委全委会(含党委全委扩大会)
(一)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党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3次。
(二)党委全委会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党委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具体贯彻意见;
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校建设和改革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3、审议通过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讨论决定党代会有关事宜;
5、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6、党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含党委常务委员会扩大会)
(一)党委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工作,负责召集党委全会,向全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会的监督。
(二)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以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三)常委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重要工作部置,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原则,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产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常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5、研究决定干部培养方面的重大问题,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奖惩;
6、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机构设置、定编定员、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
7、研究决定学校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和评聘委员会的组成,职务评聘中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8、研究决定学生教育管理及招生、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指导思想和有关政策;
9、研究决定学校的基础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0、研究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学校事业经费的分配方案、奖酬金及年终劳务费的分配政策和分配方案;
11、研究确定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2、研究决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研究决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其它必须由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一般工作部署和具体组织实施的问题由党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四、党委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实施专题专议,议而有决的原则。凡属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研究的议题,常委或书记认为需要提交常务委员会研究的议题,会前由党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充分的准备,形成初步意见并提出一至两个供讨论的具体方案,必要时提出可供参考的各种资料、数据,需发文的要拟好文稿。对重要议题准备的文字材料,一般应在开会前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发给党委委员或常委审阅。在会议上由主管常委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明议题。未列入会议的,又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议题,不得临时提出讨论。
五、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党委全委会讨论重要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在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议题作决定;遇有多数不同意见难以统一,或因情况不明,暂不能作出决策的事项,要进一步弄清情况,交换意见后复议,再作出决定。涉及党委成员个人问题时,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六、会议议题一经形成决定,属于行政工作内容的,由校长办公会布置贯彻;属于党群工作内容的,由书记办公会布置贯彻。涉及有关具体工作,由主管常委负责落实或由学校办交有关部门落实,并对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反馈。党委成员个人对决定有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不同意见,行动上对集体决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党委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如经过实践证明确需修改的决定,必须经党委全委会或常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提出修正意见,再付诸实施。
七、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密规定,会议内容除决定按组织系统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传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违者,要予以严肃追究。
八、会议由学校办负责记录、整理、归档,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可发布会议纪要或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