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学校党政工作需要,使学校校内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公文是在学校党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学校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主要包括学校规范内部管理、处理各种校内事务形成的公文和学校与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联系工作形成的公文。
第三条 校内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按照国家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四条 党校办是学校校内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校内公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文起草
(一)拟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草拟公文。公文起草应做到公文种类使用正确、公文格式合乎规范、公文内容准确精炼。具体要求可参见《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二)拟稿人填写拟文签。公文起草完毕后,拟稿人应按要求在拟文签上填写公文印数、校对人、标题、主送和抄送单位、缓急程度等并签名。拟稿单位要准确填写公文印数,公文印制完毕后原则上不得加印。
(三)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文内容和拟文签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签字。
二、公文核稿
(一)党校办收文、登记。拟稿人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拟制公文送党校办处理。党校办收文时应审查拟制公文是否确需行文、拟文签项目是否填写完整等,确认无误后收文并登记。
(二)会签。拟制公文若有涉及到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党校办应负责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行文后再核稿;若有分歧,拟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
(三)党校办核文。会签完毕后,由党校办秘书核稿,核稿重点为: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公文内容是否准确精炼等。若需对拟制公文进行较大修改,应与拟稿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党校办秘书核稿完毕后交分管主任复核,分管主任复核后签字确认。
三、公文签发
拟制公文经党校办分管主任复核签字后,送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发。
四、公文印制
(一)打印样稿。拟制公文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送党校办文印室排版、打印样稿。
(二)拟稿人校对。样稿打印完毕后,由党校办通知拟稿人进行校对,拟稿人确定样稿与校领导签发稿一致后,在样稿上签字确认。拟稿单位如需对校领导签发稿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必须报签发校领导复审同意。
(三)党校办复校。拟稿人校对后交党校办核稿人员复校,确保样稿与校领导签发稿一致。
(四)公文印制。公文经党校办核稿人员复校无误后,交文印室付印。
五、公文分发
公文印制完毕后,由拟稿单位负责装订并分发给公文主送及抄送单位;党校办负责将公文送交相关校领导阅览。
六、公文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党校办文印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草拟稿、修改稿、校领导签发稿及定本(3份)等材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六条 校内公文是学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公务文书,分发对象为单位,原则上不分发给个人,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公文。
第七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公文管理工作,特别是公文的归档和保密工作。个人如需查阅带密级公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或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