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校内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请示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向学校请示解决有关问题;校内报告用于以上单位向学校告知有关事项、事件。学校原则上只接受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的请示或报告,二级单位下属单位有事需请示、报告学校的,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二级单位名义行文上报学校。
第三条各单位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按学校校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行文,并注意以下行文规则:
1、请示、报告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请示只能一事一文,且不能夹带报告事项。
3、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
4、请示、报告行文要清楚,语言要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5、请示、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并加盖呈送单位公章。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行文,则所有的部门都要加盖公章。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理的请示、报告要有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第四条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原则上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汇报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等,应在报告校领导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一律先报送学校办,由学校办登记后分送有关校领导。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能直接呈送校领导,更不得多头主送。对未经学校办登记并呈送的请示、报告,校领导不予批示。
需向校领导当面请示、汇报工作的,一般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面,并事先与学校办联系,以便统筹安排。
第六条校内请示经学校办主任签批后,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予以处理:
1、学校办可以解决的事项,由学校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呈请单位;
2、请示事项超越学校办职权范围时,学校办应将请示呈送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处理的事项,由学校办将处理结果通知呈请单位;
3、请示事项超越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时,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的建议意见,再由学校办呈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理。其中,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作为议题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定,处理结果由学校办通知呈请单位。
第七条请示、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由学校办负责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和呈报单位。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由学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