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二章 议 题
第三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或布置的行政工作任务等;
(二)研究和落实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三)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五)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
(六)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七)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八)听取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学院关于行政工作重要情况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九)其他涉及“三重一大”或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一般由校领导提出,校长确定。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与学院如有议题,须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建议方案等内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交学校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审定。凡未经校长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程。
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五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多个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或学院的,应当由主办部门牵头,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可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急办事项需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全体校领导出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监察处长列席会议。涉及教职工利益议题的,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原则上应按照分管校领导的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材料分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会人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其他校领导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应尽量做到有议有决。但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会后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校长认为有必要或参会人员书面提议、并经校长同意的,可以进行复议。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时,凡涉及到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督办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校领导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校长征得多数校领导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校长办公会认可。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抓紧落实。明确由部门执行的,一般由学校办公室主任传达和督办,并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向校长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所作的决定或决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传达贯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