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学校督办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校行政运行效率,持续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办工作坚持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着力构建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机制健全、运转有序、落实有效的大督办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学校整体执行力和工作实效。
第三条 学校督办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找准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切入点,既保证督办工作的广度,又要把握阶段性督办重点。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坚持把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工作落实的实效作为衡量督办工作成效的标尺。
(三)归口督办,分工负责。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项督办工作。学校其他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办相关督办事项。
第二章 督办事项来源与督办程序
第四条 学校督办事项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决策部署类。主要为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
(二)上级转办类。主要为上级领导机关、主管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等。
(三)学校工作计划类。主要为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党政年度工作要点等。
(四)学校重要会议类。主要为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作出的决议与工作部署。
(五)校领导指示类。主要为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
(六)民生、信访与涉稳类。主要为学校重大民生问题、重大信访疑难问题、重大涉稳与突发事件,以及新闻媒体、学校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七)其他。
第五条 学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学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立项建议,呈请校领导审定。
立项通常为一事一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该项决策或部署为单位进行立项。重要会议作出的系列决议事项以该会议为单位进行立项。此外,根据工作实际,也可以对某一阶段所有重要会议作出的系列决议事项集中立项。
涉及多个承办单位(部门)的督办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各自责任。
(二)交办。
督办事项立项后,学校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将立项情况转送承办单位(部门),并做好交办情况记载。
(三)承办。
承办单位(部门)在接到交办的督办事项后,由相关负责人提出拟承办意见,并按要求及时办理。
(四)办结。
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向学校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对反馈的办理情况初审后,报请校领导审定。涉及多个承办单位(部门)的督办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初审并汇总相关情况后,集中报请校领导审定。审查未通过的,退回承办单位(部门)重新从速办理或补充办理。审查通过的,学校办公室对该督办事项作办结处理。
承办单位(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督办事项提出撤销督办、暂缓督办等意见的,视同该督办事项办理完毕。
(五)回告。
学校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向有关方面回告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六)归档。
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办工作相关材料的整理、立卷等工作,并按学校档案工作要求予以移交。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催办。对重要、紧急的督办事项,可适时、反复催办。催办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第七条 对没有如期办结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部门)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并说明具体原因,提出相关办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督办机制
第八条 建立督办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各项督办工作,学校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学校各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承办督办事项的主要责任人,相关人员是承办与本人岗位相关的督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建立督办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学校适时以《湖北大学督办工作情况通报》的形式,对学校督办工作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对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条 建立督办工作考评制度。学校将督办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体系,统一组织实施。相关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工作、考核班子、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建立督办工作联系制度。学校适时召开全校督办工作会议,总结成绩、交流经验。适时召开师生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不同群体座谈会,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第四章 督办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要主动协助承办单位(部门)分析问题、解决困难,确保工作成效,推动督办事项顺利办结;要积极开展督办事项实地调研,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深入挖掘有价值的工作信息,为学校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学校各承办单位(部门)要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切实做到勇于担当、善做善成,切实维护督办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承办工作的时效和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