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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5-09浏览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密切联系师生群众,规范学校信访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维护校园稳定和谐,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本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及其家长,以及其他与学校办学活动有关的个人、单位、组织或社会团体,即信访人,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诉求,应由学校及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活动。其中,来信形式主要包括纸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媒介。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着力构建学校统一领导、单位(部门)协调、一级抓一级、网格化管理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切实提高信访工作实效。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学校办公室的信访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会议精神。

(二)对学校信访工作总体形势和阶段性信访工作任务进行分析研判、正确把握,对少数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进行专项调研,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三)接处属于学校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四)根据实际情况转办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

(五)对信访人不服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六)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等“三项建议”的职责。

(七)协调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上访事件,确保劝导、疏导工作及时有效。

(八)做好“校领导接待日”、校务信箱等相关工作。

(九)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根据要求归口报送有关材料。

(十)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并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具体事务。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办校领导交办、学校办公室转办,以及接处信访人直接提出的属于本单位(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对事关重大、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信息,确保及时报告,并先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四)配合学校办公室对部分信访事项进行督办或复查。

(五)做好有关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和息访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部门)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七)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应畅通和规范信访渠道,积极推动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校园网、信息公开网、本单位(部门)网站,以及校务公开栏、院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布学校或本单位(部门)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信息,为信访人提供方便。

第二章 接处访程序

第七条 信访工作接处访程序总体包括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回复、归档等环节。对可以立即解决,或经过解释说明、教育疏导等工作确能息访的信访事项,可按照提出——立即解决或解释说明、教育疏导——如实登记备查的简易程序接处。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初次提出时,原则上应向学校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提出;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可分别对应提出;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举报类的信访事项,一般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提出,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二)提出信访事项时,信访人应表明真实姓名(名称)、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明确信访事项内容及具体诉求和理由,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三)坚持通过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到指定的接访场所提出。多数人走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先行推荐代表,再由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坚持向学校领导走访提出的,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

第九条 提出的信访事项为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但要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

(一)信访事项与学校工作无关的。

(二)信访事项涉法涉诉的。

(三)信访事项已被受理,信访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再次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或同一诉求提出的。

(四)信访事项经学校办公室复查认定办结或经上级主管部门信访机构复核认定办结,信访人再次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或同一诉求提出的。

第十条 根据信访事项提出时的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方式予以受理、办理、回复和归档:

(一)直接向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初次提出,能立即解决,或经过解释说明、教育疏导等工作确能息访的,按简易程序接处;情况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先行受理并填写《湖北大学二级单位信访事项处理签》,然后按相关领导意见及时办理、回复和归档。

(二)直接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应由其他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负责接处的,若属初次提出,接访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引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提出,并做好相关对接和登记工作,也可以先行了解情况,然后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接处,并做好对接和登记工作,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接处;若该信访事项已经由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接处完毕,信访人因不服相关办理结果而再次提出的,按照复查的性质接处,即先行受理并填写《湖北大学信访事项处理签》,然后按相关领导意见及时办理、回复和归档。

(三)上级政府部门转来、校领导指示或批办的,一般由首问单位先行填写《湖北大学信访事项处理签》正式受理,然后按相关领导意见及时办理、回复和归档。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确定受理后,应填写学校统一制式的公文签,一般自确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信访人在寒暑假期间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情况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自确定受理之日起,可适当延长接处时间,但办理完毕并回复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处理的,应及时告知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回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时,一般是谁受理、谁回复,书面或口头回复信访人。口头回复的,应将回复意见及相关情况记录在案。信访人姓名(名称)、身份、联系方式不清的可不必回复。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回复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将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的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回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请求。学校办公室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回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信访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第十五条 对学校有关单位(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回复办理结果的,学校办公室可予以督办。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机制。学校领导主要通过“校领导接待日”、“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校务信箱(网络)”等工作载体接访。其中“校领导接待日”一般安排在学校集中上班期间的每周三下午进行;校内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可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等多种方式,及早化解相关矛盾和纠纷。

第十七条 建立联合接访机制。学校办公室根据信访工作实际形势组织联合接访活动,并根据预约信访事项实际,动态协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到场。对信访人的临时走访(包括“校领导接待日”),学校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联合接访。

第十八条 健全经常性教育疏导机制。学校层面,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建设发展情况通报会。学校各单位(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和规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建立官方微博、民生微信、民情QQ群等方式,不断创新和搭建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回应民意的有效平台。学校党委宣传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出主流声音、树立正确导向。

第十九条 建立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相结合,将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加强对信访档案的管理,防止遗失,不得擅自销毁,并严格保守信访工作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因失职、渎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交由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置。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