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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应急值班带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5-09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联络畅通、信息快准、反应迅速,对各类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有力,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每周7*24小时应急值班带班制度,实行由校党委书记、分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学校办公室、保卫部(处)相关工作人员轮流一线值班,校领导轮流二线带班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线值班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到指定值班地点进行的一个班次的不间断值守行为。二线带班是指校领导通过通讯方式组织协调工作,可不在指定值班地点值守,一旦有需要可及时赶到值班或事发地点的值守行为。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每周7*24小时应急值班带班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同时负责学校日间值班的具体工作。保卫部(处)负责学校晚间值班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作安排

第五条 值班时间。日间值班:8:0017:30(或17:40,依学校作息时间调整);晚间值班:17:30(或17:40)—次日8:00

第六条 值班地点与值班电话。日间值班地点为综合楼911室,值班电话8866410288662960(传真);晚间值班地点为保卫部(处)接处警中心,值班电话88661110(传真)。

第七条 值班人员。日间值班的具体负责人是学校办公室负责人,一线值班的工作人员是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晚间值班的具体负责人是保卫部(处)负责人,一线值班的工作人员是保卫部(处)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协调与检查,包括及时了解情况、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组织指挥有关工作,并督促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第九条 值班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处置与检查,包括及时处置一线值班工作人员报告的重要情况或突发事件,了解值班期间基本情况,并督促检查一线值班工作人员在岗工作情况。

第十条 一线值班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值守与应急。其中,日间一线值班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1.处理公务来电。接到上级来电应立即处理,并向值班负责人报告。须答复的,要尽快回复。

2.接待来访。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做好记录。职责范围内的,应耐心给予解答;非职责范围内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凡有书面材料的,要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

3.取送紧急公文、材料。负责收发、传真各类公文、材料等,必要时到上级部门取送相关公文、材料。

4.公务协调联络。须值班期间处理的公务,经向值班负责人报告后,及时协调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5.紧急公务处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通知会议、处理文件、提供材料等。应填写《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处理签》或《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电话记录处理签》,并向值班负责同志报告后,按要求办理。

6.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在值班期间发生重要情况或突发事件的,一线值班工作人员须根据学校有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值班负责人汇报,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置。学校办公室、保卫部(处)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7.及时掌握带班领导、值班负责同志的去向及联系方式;

8.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一线值班工作人员须逐项记录值班期间的工作台账,并与接班工作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

9.完成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夜间一线值班工作人员的职责,按照上述原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学校办公室负责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编制、报送值班带班安排。

第十二条 特殊敏感时期(按上级有关文件确定),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专项值班,并实行信息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学校带班值班工作由学校正式在编在岗干部承担,非在编在岗干部或者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或顶替带班值班。

第十四条 一线值班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服从值班安排,履行值班职责,做好值班记录与交接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值班;不得在值班期间做影响值班工作的事情;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更不能瞒报重要情况或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一线值班工作人员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值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脱岗、漏岗;因工作需要或紧急公务等原因短暂外出,回到指定值班地点后应马上检查值班电话的未接来电,并立即回复,不得漏接值班公务电话。

第十六条 带班领导、值班负责人、一线值班工作人员须保证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 值班安排表一经排定,不得擅自变更。一线值班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值班时间的,经由学校办公室、保卫部(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凡不按规定到岗或退岗的,学校将通报批评,如因缺岗造成事故或耽误工作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保卫部(处)要为学校值班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和生活保障,统筹安排好一线值班工作人员的班后补休,若非工作时间值班带班后不能补休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发放值班带班补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