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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5-09浏览量:

关于印发《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全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党字20163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现将《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1634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湖北省委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坚持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按照党政职责和班子成员分工组织实施。在议事、决策和组织实施上,既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又要注意区分党政职能,充分发挥党政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学习宣传及贯彻执行。

(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和全局性重大工作思路。

(三)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四)学校内部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建立。

(五)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调整。

(七)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安全稳定和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九)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工作。

(十)其他需要党委全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的会议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为学校办公室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列席人员或扩大范围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参会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学校办公室主任向未到会的委员通报情况。

第九条 会议材料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准备,材料应当明确提出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见、方案供会议讨论参考,重大议题应当提出两种以上意见或方案,报党委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学校办公室。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并将会议议程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会议材料,于会前分送党委委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召开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有关议题和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党委分管领导加以说明或更正。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全委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复议;对党委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全委会决策前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会议提出的各种意见及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还应当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凡前次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同意。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到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对应当经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党委委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区别情况开展批评教育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情况及会议决议、决定,没有明确传达任务或不能外传的,与会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泄露,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督办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由学校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并根据会议要求,草拟全委会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部署安排的,党务类工作由党委常委会部署安排,行政类事务由校长办公会部署安排。涉及学校全局和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一名副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中层干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传达或通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党委的决议、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